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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 律法案件(2/2)

作者:启封的秘典

,但是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丝毫例外。

    所以,我的意见是——四人有罪,但应该申请行政赦免。

    在律法问题上,只要确定他们曾经所做的谋杀行为确实无误,便可以裁定他们犯下了杀人罪。

    在刑罚问题上,帝国的法律不容许有任何活动商量的余地,杀人罪,必须被判处死刑。

    但是,我同意陪审团与初审法官的做法,不仅公正明智,而且也是我们帝国法律中唯一允许的方案。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行政赦免非常有利于减轻法律的严苛。

    如果让我选择,我想,我也会如同陪审团与初审法官那样,请求首席行政长官,以某种形式,减免对于四人的罪责。

    假如最终的确如此,正义可以得到实现,也不会损害我们法典的字义或精神,更不会鼓励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

    尤文拉得的声音坚定沉稳,响彻全城。

    在他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后,赫尔忒弥斯也跟着缓缓开口。

    “我的意见,有些许不同——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这是我们帝国的法律,那么我会认为我们帝国的法律,要比这些不幸的冒险者的命运更受考验。

    如果首席行政长官最终宣布根据我们的法律裁决这些人已然构成犯罪,那么无论案件中所有参与者的最终命运如何,从常理上看,我们的律法本身已经就是犯罪。

    当法庭宣称我们所维护和阐释的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并且只能借助于出自首席行政长官个人意愿的赦免才能摆脱这一结论,在我看来,这等于承认我们帝国的法律,不能够再彰显正义。

    在我看来,我们的律法不会迫使我们得出这些人是谋杀犯的荒谬结论;相反,我认为,我们的法律应宣布他们完全无罪。

    我把这一结论,建立在两个独立的理由上,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证明四人应该被宣告无罪。

    其一,案发时,他们不在帝国法律的管辖之下。

    帝国任何由人定制的法律或实定法,都不适用于本案,能代替它们裁决此案的,只有那存在于传说中的‘自然法’。

    这一理由的主张是,我们的实定法是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这一可能性之上的。在人们不可能共存的情况下,我们所有的先例和法律所赖以存在的前提就不复存在。一旦这一条件不存在,在我看来,我们的实定法也就不再有效。

    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

    所以,当威特摩尔的生命被剥夺时,他们并非处在‘文明社会的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这导致我们帝国内颁布和确立的律法并不适用,他们只适用源自与当时处境相适应的那些原则的法律。

    他们当时所处的环境,使他们暂时性地脱离我们的‘文明社会’。

    他们非同寻常的困境,使得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惯用原则没法适用,这一点显而易见。

    那么他们,就有必要起草新的‘法律宪章’以面对他们所面临的处境。

    而由被害者威特摩尔本人首先提出并且经过所有人同意的生死协定,这就是他们那时候所处环境之下的‘法律宪章’。

    因此,我毫不犹豫地决定,根据那些原则,他们不构成任何犯罪。

    其二,律法的文字与立意,孰轻孰重?

    在第二个理由中,我承认,我们帝国的法典,可以穿透过他们仅靠自己绝对无力打破的几百米岩石,从而作用于那些蜷缩在地下挨饿的可怜人们。

    并且同时,我也清楚地明白,这四人的行为违反了我们法令的字面文字规定,所以由该法令宣布: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杀人罪。

    但是……

    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这是最古老的法律智慧谚语之一。

    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令中,还是在司法先例中,都应该根据它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

    就如同‘正当防卫’的例外一样。

    ‘正当防卫’的例外,与规定杀人构成犯罪的法令的真正调和,是建立在以下的推理上的——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阻止人们犯罪。

    很显然,如果规定在自我防卫中杀人,构成谋杀罪的话,那么这条法令,将没有任何威慑作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我可不会还在意法律如何规定。

    所以,‘正当防卫’的免责原理,可以基本适用于本案之中。

    以上,我的两个理由,无论是从哪个角度分析,都可以认定四人不能被判定为杀人罪,有罪判决,应该取消。”

    相较于圣辉皇子的发言,这位紫虚皇女的思考显然别具一格,而又别出心裁。

    或许,也正是由于各国之间对于法律的订立与解读不同,才造成了这种差异。

    在他们两人发言过后,所有人看向了最后还没有开口的艾斯黛儿。

    这种情形下,艾斯黛儿缓缓开口说道。

    “如果饥饿不能成为盗窃食物的正当理由,那么怎么能够成为杀人并且以之为食物的正当理由呢?

    在处理所有案件的时候,我通常会将我的感性与理性分开,并且完全根据后一部分裁决一切案件。

    但是当我听到这个悲剧性的案件时,我发现我往常的策略不再有效。

    在情感方面,我在对这些人的同情和对他们的凶残行为的痛恨厌恶之间煎熬。

    我希望我能把这些矛盾的情感作为不相干的因素撇在一边,然后根据帝国法令,用具有说服力和富有逻辑的论证结果,来对这一案件作出判决。

    遗憾的是,我并为能如愿。

    根据刚才他们的所说,在这个规则里面,合同法比惩罚谋杀的法令具有更高的效力。

    根据这一规则,个人可以订立有效的协定授权他的同伴把自己的身体当做食物。

    不仅如此,依据这一规则,这种协定一旦达成,就不可撤销,如果有当事人之一试图撤回,其他人可以根据他们之间所制定的‘自然法’,用暴力强制执行契约。

    这一点,我不敢苟同。

    其二,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如何规定,不应以同它目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

    任何刑法的目的之一是威慑。

    把规定杀人就是犯罪的法律条文适用于本案,与制定这条法律本身的目的相矛盾,因为很难相信刑法典能够对于处于生死关头的人产生威慑。

    这一点,我承认在表面看来,它极具说服力。

    可问题在于,刑法不止这一个目的。

    刑法的目的之一还有的,就是为人们的报复本能,提供一个有序的出口。

    事实上,我越是分析思考这个案件,就陷得越深。

    我发现几乎任何一个支持本案决定的考虑,都被另外一个导向完全相反方向的考虑所制约。

    他们所说的,没有给我足够的说服力,我自己也没能发现任何方案能够完美地从各个方面解决这个案件中的一切不确定性。

    所以……

    我宣布,我不参与本案件的任何决议。”

    听完了三人各自意见的老教皇脸上依旧挂着和蔼的笑容。

    没人知道他在想什么。

    他只是看着三位新帝,问道。

    “你们有什么足以信任的人,能够给你们提供一些帮助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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