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7章 共有著作权?不,是枪手代写!(2/2)
作者:夏季洱雪
“当然可以。”
毛利兰立刻点了点头,从桌上拿起一份文件来。
看得出来,尽管毛利兰一开始的表现不怎么好,有很多紧张和鲁莽的地方。
但作为她人生中第一场官司,显然她也是准备了不少。
“首先这是虎仓大介七年前,还有之后发表的作品,我们可以把两者的风格前后进行对比。”
毛利兰将文件纸张展示给众人观看。
纸张上有一大片书名,分别排列成两排。
“七年前的,主要以恐怖悬疑为主,题材多为吸血鬼题材,笔锋也非常复古。”
“而之后的,风格开始变化,变成了以英雄幻想式为主要元素进行的创作,风格比较贴近年轻人一脉,笔锋也贴近年轻人的幽默风趣。”
“这种强烈的风格差,一般人是无法掌握的。”
“而《盾牌黑猫历险记》,明显就是后者的风格,再加上其遣词造句之类的差异……”
“以上,这里就有请枪手代写的嫌疑!”
毛利兰一口气讲述完毕。
她抬头看向法官。
此时的她,纯净的目光中带着微笑,也带着自信,几乎没有任何杂质。
法官点点头,看向被告席位:“被告及其代理人,请发表你们的意见。”
被告律师心里一咯噔,暗暗感觉有些不妙了。
“这、这只是原告的猜测!你有什么决定性证据?”
他擦了擦额头的冷汗,强装镇定,但神态举止,全然没有了刚开始的信心。
“决定性证据,也有!”
毛利兰向证人田所俊哉微微示意。
田所俊哉从怀中拿出一份合同样式的纸张。
“这是我和虎仓大介签订的劳务合同,上面写明了我帮他代写本篇,《盾牌黑猫历险记》的相关事宜,请法官过目。”
书记员从田所俊哉手中接过合同书,传递到法官那里。
法官查阅了一遍,点了点头。
这是一份劳务合同,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田所俊哉是受雇于虎仓大介的。
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而非共同合作关系,不存在共有著作权的情况。
上面还有虎仓大介的个人印章,不会有假。
“我不相信,我要亲自看一看!”
被告席那边,虎仓大介突然大喊一声,冲上了裁判席的位置,从法官手里抢过合同书。
只看了一眼,他便大声叫道:“你这份合同是伪造的,我从来没签过这种合同!”
不过,话还没说完,他就被两边的司法警察冲上来,将之制服按倒在旁边的桌子上。
这边,毛利兰看都没看他一眼。
“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5条,按照法人或使用者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的业务的人在履行职责时作成的著作物,该法人等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这种著作物时,只要在其作成时的合同、工作规章中无另外规定,则该法人等视为著作人。”
旁听席上。
“没想到这居然也能行得通。”小哀不禁感叹道。
毛利兰说的这条法律是什么意思呢?
在一般情况下,版权的原始所有人只能是作者本人。
也就是谁写的书,谁就有著作权。
但是,日本的法律里面补充了这一条:如果作者是个雇员,他的作品是为职务而创作的,该作品又是以雇主名义发表的,那么该作品的版权应归雇主所有。
也就是说,枪手代写的,著作权不在枪手手里,而是在老板手里。
换言之,如果这里去告虎仓大介抄袭,就算这本书不是虎仓大介自己写的,是枪手代写的,也是可以行得通的!会被宣告虎仓大介侵权成立!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