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异姓孩子的行为,但凡只要是收养了异姓的孩子,只要不是三岁以下的孤儿,都应该处刑!这个案子应该驳回他的申诉,维持原判!”
萧家鼎把目光望向长孙嫣然。长孙嫣然拿着一本《永徽律》在看着,半晌。她才抬头道:“你们看,这个法条规定的是:‘即养异姓男者’,也就是说,限于养异姓男儿,而没有说女儿。如果我们把犯罪对象扩大到了女儿,似乎没有什么法律依据啊!”
萧家鼎一听之下连连点头,这长孙嫣然不愧是唐朝著名法学家的孙女。非常有法律素养,懂得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道理。也就是法律没有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一般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当然,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因为法律规定的漏洞而使得一些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常常作出类推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唐律里也有。所以。也不能说武月娘说的就没有什么道理。要是认为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类推,那这个案子就没有判错。因为州县衙门就是这样判决的。
二女说得都各自有各自的道理。萧家鼎是专门研究唐律的现代学者,对于这个问题,说实话当时他并没有特别的在意。现在遇到了,才觉得的确是一个问题。
沉吟良久。萧家鼎道:“这个案子是不是冤案,关键看这个案子能不能适用类推。”
武月娘和长孙嫣然觉得萧家鼎说到了点子上。都一起点头。等着他往下说。
萧家鼎道:“我个人认为,适用类推的两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能类比适用,是因为他们侵犯的法益是相同的,或者说,他们侵犯的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是一样的,由此才能适用,因此,本案能否适用类推,关键看收养女儿的行为,是不是也侵犯了跟收养男孩的行为一样的法益,或者说是不是侵犯了同样的犯罪客体。”
萧家鼎说的这个是现代法学的犯罪构成理论,长孙嫣然和武月娘自然是听不懂的,两人面面相觑,不知道他在说什么。
萧家鼎只是在梳理自己脑海里的思路,所以他也不管两人是不是听懂了,继续往下说道:“我们的宗族是以男性为体系的,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归于本族,既使是娘家犯了族诛的重罪,那也是不能牵连到已经出嫁的女儿的。从这一点看,收养男孩跟收养女孩,对家族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因为收养男孩,他就成了收养人家族的一分子,他犯族诛重罪,家人要受牵连,而家人犯族诛重罪,他也要受牵连。收养男孩和女孩的后果有很大的不同。因此,他们的法益也就不相同。”
这个道理就很浅显了,二女频频点头。开始有些明白萧家鼎先前说的话的意思了。
萧家鼎接着说道:“这个罪名列入了户婚一篇,也就是说,这个罪危害的是家庭关系。而女儿一旦出嫁,就不再是这个家庭的成员,这跟收养的男孩不一样。篇章结构可以反应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从篇章上我们也可以理解,这一类罪保护的都是宗族家庭关系。既然收养的女儿不能成为家庭成员,也就危害不到宗族家庭关系。因此,从篇章角度看,收养女儿侵犯不到收养男孩所在的户婚篇这种宗族家庭关系,故此两者也是不一样的。”
二女想不到他还能从篇章结果上推断立法本意。这种解释方法她们没有听说过,觉得很新奇。就连一直斜着眼睛看他的武月娘,也不觉把眼睛调转过来了。
萧家鼎最后总结:“《左传》有云:‘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句话转变一个思路,也可以理解为,收养的女孩,因为不能成为一个家族的人,也就不能跟收养的男孩一样的结果。因此,收养男孩跟收养女孩,结果完全不同,对宗族家庭关系的影响也完全不同,所以两者是不能类推的。”
听了萧家鼎这番解说,二女眼睛都瞪大了,说的当真是头头是道。长孙嫣然立即赞叹道:“我原来也只是觉得这个案子不该类推,也只是一个直观的印象,若是要我说出这么一套的理由,我还真说不出来。萧执衣,你真厉害!”
萧家鼎忙谦逊了几句。
武月娘也恢复了斜着眼睛看人的样子,瞧着萧家鼎:“你先前说的那些什么法益,什么客体,那是怎么回事?”
萧家鼎只好信口胡编:“是我研究唐律的时候,自己琢磨出来的一些东西,你们要是有兴趣,我可以跟你们解说。”
“没兴趣!”
“有兴趣啊!”
武月娘和长孙嫣然几乎是同时说出了两种观点。武月娘瞧了一眼长孙嫣然:“他那是信口胡编的,有甚么意思?他一个小小执衣,还能说出什么大道理来?听了也是白听,回头问你爷爷,保管说得比他好听得多!”
长孙嫣然摇头道:“我听爷爷说过刑律很多次,却从来没有听过这样说法的。这很新奇,萧执衣,你说了我听了,回头我跟爷爷也说说,让他听听有没有道理。”
用现代法学理论去影响一个古代法学家,这让萧家鼎感到很新奇。虽然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他们这个时代未必能接受现在社会的法学理念,但是也可以开拓一些思路的。于是萧家鼎点点头,对武月娘道:“你听吗?”
“行啊,左右没有什么事情,就听听呗。”
于是,萧家鼎把现代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跟二女简单说了,还举例说明,二女虽然冰雪聪明,可是这样的法学理论对她们来说太超前,又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作铺垫,所以,一时难以明白。只不过,长孙嫣然还是用心记住了萧家鼎说的东西,而武月娘则是没有当真在听,好象听故事似的。
刚刚说完,又有新的录囚案子送来了。这是一个立嫡违法的案子。